關于城市集中供熱計量熱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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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市集中供熱計量熱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濟發改物價〔2017〕463號
各縣區物價局:
根據《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供熱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城市集中供熱計量熱價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供熱計量價格
(一)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即基本熱價加計量熱價。基本熱價按房屋面積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內建筑面積,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積,計量熱價按計量表裝置讀數收取。計算公式為:
用熱費用=基本熱費(占供熱費的30%)+計量熱費(占供熱費的70%)
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米²)×計費面積(米²)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用熱量(千瓦時)
計費面積:居民住宅按套內建筑面積,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積。
居民住宅基本熱價為每平方米8.01元;計量熱價為每千瓦時0.20元。
非居民用熱基本熱價為每平方米11.94元;計量熱價為每千瓦時0.30元。
(二)熱費收繳。供熱計量用戶應在11月15日前,按規定標準計算全額熱費一次性繳納。
(三)在供熱計量整體改造完成前,對居民用戶按照用熱量收費數額超過按供熱面積收費額的,其超過部分的收費上限不得超過10%。
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或因熱計量裝置損壞以及質量等原因造成計量數據失真的,按供熱面積收費。
(四)供熱企業應保險供熱質量,滿足居民用熱需求,確保用戶室溫調控后達到我市規定的標準溫度,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用戶室溫不合格,用戶可投訴并按相關測溫、退費規定處理。
二、暫停或者恢復供熱
(一)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的規定,集中供熱用戶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
上述規定自2017-2018年供熱季執行。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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